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如何银行在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能否胜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如何,银行在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能否胜诉案情简介: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甲。被告乙。委托代理人丙。被告丁。委托代理人 A。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乙、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作出(2024)宁民初字第 1710 号民事判决,被告丁不服,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2024)德中商终字第 272 号民事裁定,撤销宁津县人民法院(2024)宁民初字第 1710 号民事判决,发回宁津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甲,被告乙的委托代理人丙,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 A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24 年 11 月 28 日,被告乙以被告丁的名义从原告处借款 60 万元,被告丁借款后又转借给乙,被告乙承诺在 2024 年 6 月份还款,因经济困难未能偿还,故在 2024年 2 月 21 日经原被告协商,该笔借款变更乙为借款人,丁为担保人,借款日期从 2024 年 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止,利息月息9.3‰,借款期限为 8 个月。期间被告乙偿还了从 2024 年 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利息。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止,尚欠本金 60 万元及利息 12276 元,合计 612276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本息共计 612276 元。被告乙辩称,乙没有以丁的名义贷过款,也没有从丁手中转借过贷款,没有承诺 2024 年 6 月还款。在 2024 年双方没有见过面,不存在变更借款人的事实,没有让丁作担保,没有还过任何贷款利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乙的诉讼请求。被告丁辩称,丁没有担保,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保障,要求驳回原告对丁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乙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0 万元及利息,被告丁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 1、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34ls.com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份,证据 2、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