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 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 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 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 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 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 癔病等) 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 诊治失误、 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 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 特别治疗(如美容、 整形手术)、 康复治疗、 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 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 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 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 3 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 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或器官(如肢体、 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 经再植成活的, 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 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 愈后遗留疤痕者, 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 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 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 单纯骨皮质翘起、 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 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 淤血、 创口、 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 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 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比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 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 B 超、 CT、 MR 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 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