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文件鞍政发[2002]3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九日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1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决定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复审工作
第五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传统产业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2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修订,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第六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第五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技术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
年总产值和年销售总收入均应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