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库[ ]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法律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 月 22 日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发行,经过承销团成员面对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法律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根据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 100 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