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09〕26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政局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保障排水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区中心城区的建成区以及各镇(街道)建成区、旧城区、工业园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各镇、街道的建成区、旧城区及工业园的范围由属地镇、街道规划部门根据上级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对排水户向城市及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排水—2—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废水的管道以及沟渠、沉砂池、泵站、集水井、检查井、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南海区市政管理局作为南海区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南海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全区的排水专项规划
南海区市政管理局委托各镇(街道)市政办(市政管理处)作为本辖区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排水管理机构),负责主管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