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气站(LNG)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气站从事给汽车提供动力液化气销售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 租赁标的物 1 .1 . 本租赁合同标的物是位于 新建加气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 1 .2 . 关于租赁标的物情况的描述: (1 ). 该加气站在本合同签订时还没有建成,甲方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等待相关部门批准。 (2 ). 该加气站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指该加气站经营所需的最后一项证件获得政府部门批准。 (3 ). 建好是指甲方安装好该加气站的网架、经营所需设备,乙方验收并接收。 1 .3 . 租赁标的物面积、四至界限、道路等以双方确认的附图为准。 2 1 .4 . 甲方留给乙方房屋共 间,按现有的房屋从 ,用以办公,员工住宿,剩余房屋甲方只能自用,不得出租。 1 .4 . 甲方待该加气站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经营所需的手续都获得批准后,向乙方提供前述证件的原件。 1 .5 .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以上证件。如不慎丢失,甲方配合乙方登报挂失或声明作废并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 2 . 租赁期限: 2 .1 . 租赁期限为拾年,从租赁起始日起,以年度为单位,顺计拾年。 2 .2 .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为该加气站建好,乙方书面接收该加气站之日,顺推 3 0 日(该3 0 日为乙方的装修期)后的第二日。 2 .3 . 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加气站不能正常营业或停止营业,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顺延,直至可以正常营业。 2 .4 . 本合同到期前如乙方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 3 个月与甲方协商继续租赁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2 .5 . 如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在此地点从事给汽车提供动力液化气销售业务或自己经营的,不受本合同 2 .3 款的约束。 2 .6 .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加气站及设备,乙方应当保证交回的所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如乙方不予以维修,则由甲方自己维修,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后期经营中向加气站投入的任何设备,在租赁期满后无偿的归甲方所 3 有。 2.7. 租赁期满,十五日内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标的物。 3 . 定金、押金、租金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