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2〕154号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二年四月十日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师范院校招生的体检标准,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二、体检对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一)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二)支气管扩张病
过去患过支气管哮喘,现仍复发者
(三)开放性肺结核
(四)慢性肝炎活动期患者
(五)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六)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
(七)面部畸形或面部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痕、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八)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
其他不适合从事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以及本办法未提及到的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其他身体条件应参照师范2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五、体检要求(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