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3 编 号: 浮 动 抵 押 合 同 1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债权如下: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本金 期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合计 2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 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 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 合物、加 工物、孳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