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文件水资源(2004)316号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年来,各地依据《水法》,按照新的治水方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引导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系统尤其是水生态系统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出现了水源枯竭、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等问题,河道断流、湿地萎缩消亡、地下水超采、绿洲退化等现象也在很多地方发生
《水法》第四、三十、四十条等都明确提出了保护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的要求,
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是贯彻落实《水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此,要在全面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统一认识、理清思路,逐步建立和完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体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治水新思路,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维护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积极开展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遵循自然规律原则,要立足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针对造成水生态系统退化和破坏的关键因子,提出顺应自然规律的保护与修复措施,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2、社会、经济现实可行原则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适度、现实可行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
3、保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