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审批表》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内一切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权限 3.1、消防安全负责人 3.1.1、负责对动火作业手续的审批和动火作业证的办理; 3.1.2、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审批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 动火单位负责人 3.2.1、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3.2.2、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4、检查、确认《动火作业审批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急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3、动火项目负责人 3.3.1、动火项目负责人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动火点所在部位的班组长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任。 3.3.2、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3.3、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祥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3.3.4、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动火人 3.4.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3.4.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 3.4.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3.4.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审批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4.5、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 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监火人 3.5.1、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3.5.2、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动火监护人; 3.5.3、监火人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审批表》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