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 物 疫 病 实 验 室 检 验 采 样 方 法 (NY/T541-2002)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动 物 疫 病 诊 断 实 验 室 的 样 品 采 集 方 法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病 因 (原 )学 、病 理 组 织 学 、 血 清 学 、 免 疫 学 等 实 验 室 检 验 所 需 样 品 的 采 集 。 2 样 品 采 集 的 一 般 原 则 和 采 集 前 的 准 备 2.1 样 品 采 集 所 遵 循 的 一 般 原 则 2.1.1 凡 发 现 患 畜 (包 括 马 、 牛 、 羊 及 猪 等 )有 急 性 死 亡 时 , 如 怀 疑 是 炭 疽 , 则 不 可 随意 解 剖 , 应 采 取 患 畜 的 血 液 , 万 不 得 已 时 局 部 解 剖 作 脾 脏 触 片 的 显 微 镜 检 查 。 只 有 在 确 定 不是 炭 疽 后 , 方 可 进 行 剖 检 。 2.1.2 采 取 病 料 的 种 类 , 根 据 不 同 的 疾 病 或 检 验 目 的 , 采 其 相 应 的 脏 器 、 内 容 物 、 分泌 物 、 排 泄 物 或 其 他 材 料 ; 进 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抗 体检 测、 动 物 群体健康评估或 环境卫生检测时 , 样 品 的 数量应 满足统计学 的 要求。 采 样 时 应 /jxjD,.谨慎, 以免 对动 物 产生不 必要的 刺激或 损害和 对采 样 者构成威胁。 在 无法 估计病 因 时 , 可 进 行 全面的 采 集 。 检 查 病 变与采集 病 料 应 统筹考虑。 2.1.3 内 肌病 料 的 采 取 , 如 患 畜 已 死 亡 , 应 尽快采 集 , 最迟不 超过6h。 2.1.4 血 液 样 品 在 采 集 前 一 般 禁食8h。 2.1.5 应 做好人身防护, 严防人畜 共患 病 感染。 2.1.6 应 防止污染环境, 防止疫 病 传播, 做好环境消毒和 病 害肉尸的 处理 。 2.2 使用 器 械的 消毒 刀、 剪、 镊子等 用 具煮沸消毒30min, 使用 前 用 酒精擦拭, 用 时 进 行 火焰消毒。 器 皿(玻制、 陶制等 )经103kPa 高压30min, 或 经160C 干烤2h 灭菌; 或 放于 0.5%一 1%的 碳酸氢钠(NaHCr~)水中煮沸10min 15rain, 水洗后 , 再用 清 洁纱布擦干, 保存于 酒精、 乙醚等溶液 中备 用 。 注射器 和 针头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