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6-24【生效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