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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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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6-24【生效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19号)即行废止。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第四条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五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七条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八条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第九条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博士学位。(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第十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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