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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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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本位思想、基本范畴和体系结构,从而认识劳动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 劳动法学以劳动法作为研究对象。 我国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 劳动力与劳动者在自然状态上和经济状态上都是完全统一的,商品经济是伴随着劳动力与劳动者在经济状态上的分离而发展起来的, 劳动法是适应这种分离而产生的。 它是要解决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那种劳动力与劳动者在经济上分离(形成财产关系)而在自然状态上又是统一的(形成人身关系)的矛盾;这种矛盾使劳动关系建立时是平等关系,而建立后却转化为隶属关系, 产生了内在不平衡。而劳动法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倾斜立法来解决这种矛盾, 不仅把劳动力当作个别劳动力,而且作为企业的劳动力、社会劳动力来加以关注, 以克服这种内在的不平衡。 第二节 劳动法学的本位思想 本位思想是权利义务观念的重心所在,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 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外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演变来看,存在着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与三种本位思想相对应,在法律结构上存在着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三元法律结构。 一元法律结构,这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构建的法律制度, 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法律结构; 二元的法律结构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三元的法律结构是指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第三节 劳动法学的基本范畴 法学应当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石范畴的理论体系。 劳动法学则应当是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基本范畴。 权利是具有选择性的行为,义务则是主体具有必然性的行为。权利是正当的, 义务是应当的。 由于"应当"是由表示价值评价的"正当"和表示义务判归的"必须"两要素构成的,它与单纯的价值评价"正当"相比,在语义上更为强烈,因此, 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有更高的要求。 立足于社会本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权利, 而是一种社会权利。这种社会权利,既不同于纯粹的公权力(如行政权力); 也不同于纯粹的私权利(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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