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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交叉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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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交叉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我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案件受理范围上存在交叉的问题日益突出。在目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幅增长,且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和监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双刃剑”的作用,妥善处理好案件交叉问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既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我们成立了仲裁、监察联合调研组。调研组对我市 18个区县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现状、问题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仲裁、监察案件受理范围交叉的现状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目前,两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划分,是依据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和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减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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