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和应用 一、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形态和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全部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2、民事劳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3、特殊劳动关系:(有限度地适用部分劳动标准)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但在用人单位中从事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特性的有偿劳动,双方所形成的关系。 (1)当事人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条件:如退休人员的聘用;非法招用外劳力等; (2)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如使用劳务派谴、协保、下岗、兼职人员等。 特殊劳动关系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全部的劳动立法,按上海市目前的规定,确定为有限地适用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部分劳动标准: ----最低工资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实践中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确认。 以下条件是确认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要件,也是判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别的条件。 1、双方主体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已经履行了属于从属性的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条件下的劳动给付。 三、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1、有关合同期限: 定期合同; 无定期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2、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期限: 试用期的确定依劳动合同的期限; 服务期依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生效时间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签定; 履行时间依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双方的实际履行; 竞业限制的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补偿金,最高 12月的工资。 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 当即解除 依规章制度 过错性解除 当即 用人单位解除 无补偿 依法律条件 非过错性解除 提前通知 支付补偿金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定期合同的期满为续订终止; 无定期合同约定条件产生终止; 完成一定工作合同的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消的终止; 双方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月的终止。 四、民事劳务的有关问题。 1、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