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监察执法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劳动监察又称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劳动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二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三是指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 2 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劳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3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五种: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