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2012〕19号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〇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分户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维护保障性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对监督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应在单位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告知业主(住户)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对公共部位的验收应确定具体的内容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可分阶段进行,当分户检验项目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并在验收部位做适当标识
分户验收后,应及时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1),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
如分户验收时未确定物业公司或无业主代表参加分户验收,则应在表格相应位置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