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2 0 0 6 年5 月1 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国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预审;市国土局区县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按下列程序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一)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2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3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4 .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以及非政府投资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材料;2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3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4 .建设单位持项目告知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