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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1)论文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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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1)论文[摘要]文章从台湾寻求加入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联合国和单独关税区成员政府间组织———世贸组织入手,对台湾可否加入各种国际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关键词]台湾;联合国;世贸组织;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成员20XX年9月16日,第56届联大总务委员会决定拒绝将冈比亚等国提出的“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不列入本届联大议程。台湾“重返联合国”的美梦连续第九年成为一枕黄梁。两个月之后的20XX年11月12日,台湾在多哈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并将在明年1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台湾为寻求加入这两个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可谓不遗余力,但为何结果如此迥然不同?台湾当局是否可以加入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本文将从台湾寻求加入国际组织的代表联合国和经济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典范世界贸易组织入手,对这一国际法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一、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世纪中叶,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版图。1885年,中国清政府在台湾设立行省。1895年起,日本根据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占据了台湾近半个世纪。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于中国的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表《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台北举行了驻台日军的受降仪式。根据国际法上的继承原则,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凯尔森认为:“按照国际法,革命和改变是造法事实”,“由于单纯的革命和政变,法律连续性虽然在国内法上中断了,而在国际法上却是没有中断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虽然名称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继续作为国际人格者并没有中断,由它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对台湾的主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推翻了统治中国27年之久的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此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据国际法上的承认原理,1949年中国革命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涉及到对政府的承认问题。在国际实践中,对于一个政府是否有资格代表其国家即该政府是否合法,现存国家一般会本着“有效统治原则”作出是否承认新政府的决定。所谓“有效统治原则”是指该政府是否在这个国家行使有效的统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它不是一个新国家,也没有改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变化的只是这个国家的政府由原来的国民党变为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管辖的领土面积达全国的99%,人口占98%以上,而台湾地区面积不到全国的1%,人口不到2%.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判断,毫无疑问,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当然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M·阿库斯特在其著作中,也认为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尽管许多国家直到最近才承认中国的共产党政府,可是,无可否认的是,这个政府自1949年底以来就一直是中国的有效政府。”与我国建交的国家都在建交文件中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他国对这种政府的承认表明,旧政府已失去代表该国的资格,在承认国看来,只有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才是该国国际法主体的唯一代表。台湾从历史和国际法的角度,均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二、台湾谋求参加联合国的法律分析80年代中期,台湾“外交部”拟定了“重返国际组织”的三步曲。第一步,加入区域性、经贸性、争议较少的国际组织;第二步,打入更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三步,加入所有国际组织,终极目标是“重返联合国”。进入90年代,台“外交部”又提出加入联合国的三方式:(1)以新会员的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质疑”中共在联合国的代表权,要求恢复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会籍;(3)先设法取得联合国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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