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1)论文[摘要]文章从台湾寻求加入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联合国和单独关税区成员政府间组织———世贸组织入手,对台湾可否加入各种国际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
[关键词]台湾;联合国;世贸组织;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成员20XX年9月16日,第56届联大总务委员会决定拒绝将冈比亚等国提出的“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不列入本届联大议程
台湾“重返联合国”的美梦连续第九年成为一枕黄梁
两个月之后的20XX年11月12日,台湾在多哈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并将在明年1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
台湾为寻求加入这两个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可谓不遗余力,但为何结果如此迥然不同
台湾当局是否可以加入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
本文将从台湾寻求加入国际组织的代表联合国和经济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典范世界贸易组织入手,对这一国际法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一、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世纪中叶,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版图
1885年,中国清政府在台湾设立行省
1895年起,日本根据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占据了台湾近半个世纪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于中国的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表《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
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台北举行了驻台日军的受降仪式
根据国际法上的继承原则,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凯尔森认为:“按照国际法,革命和改变是造法事实”,“由于单纯的革命和政变,法律连续性虽然在国内法上中断了,而在国际法上却是没有中断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