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平1:前习俗水平规则是存在于自身以外的东西,而不是内化的。儿童遵守权威人物制定的规则,以避免惩罚,或者获得个人报偿。道德是自私的:公正的意义是一个人能够获得成功,或者使其个人感到满意的东西。阶段1:惩罚和服从定向。一种行为的好坏依赖于它的后果。儿童会遵从权威,避免惩罚,但是可能认为,一种行为如果未被察觉和惩罚,它就不是错误的。造成的伤害越大,或者惩罚越是严厉,这种行为就越“坏”。2赞成偷窃:偷药并不是坏事——他最初要求付钱。他不会造成任何其它的破坏或者带走别的什么东西,他偷的药只值200美元,不值2000美元。反对偷窃:海因茨偷药是没有得到允许的。他不能去打破窗户。造成这种损失,他实际上是一个罪犯………偷窃这么贵重的东西是很大的犯罪。3阶段2:天真的快乐主义(相对功利取向)遵从规则,以获得奖赏,或者达到个人目标。开始在某种程度上考虑他人观点,但是他人定向的行为最终是希望获得回报。“你为我抓背,我替你搔痒”是其指导思想。赞成偷窃:海因茨偷药其实不会给药剂师造成任何损失,他总会还给他钱的。如果他不想失去他的妻子,他就应该去偷药。反对偷窃:药剂师并没有错,他只是想像别人人那样赚钱。他的职业就是赚钱。4水平2:习俗水平努力遵守规则和社会规范,以获得他人认同,或者维持社会秩序。社会赞赏和避免谴责作为道德行为的动力代替了可见的报偿和惩罚。能注意到并仔细思考他人的观点。阶段3:寻求认可取向(“好孩子”倾向)。道德行为就是让人高兴、给人帮助或做出别人认同的行为。根据行为意图对行为做出评价。“他是好意的”是这个阶段表达道德认同的常用语。希望被别人看作一个“好”人。5赞成偷窃:偷东西不好,但是海因茨只是在做他作为一个丈夫该做的事情。你不能谴责他,因为他只是出于对他妻子的爱才做了这种事。如果他不去救他的妻子,才值得谴责。反对偷窃:如果海因茨的妻子死了,他也不该受到谴责。你不能说,他不去偷药,就没有良心。药剂师是一个自私的、没有同情心的人,海因茨真的是在尽力地挽救妻子。6阶段4:遵守法规取向(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个体能够考虑社会上多数人的观点,即法律所表达的社会意志。遵守合法权威制定的规则的行为就是正确的。遵守规则不是因为害怕惩罚,而是相信规则和法律能够维持值得维持的社会秩序。从这一阶段的判断出发,法律最终会超越人的利益。7赞成偷窃:如果药剂师真的让人去死,那么他的生活观就是错误的;因此,挽救[妻子]是海因茨的义务。但是,海因茨不能随便违犯法律——他必须偿付药剂师的钱,并且为他的偷窃行为而接受惩罚。反对偷窃:对海因茨来说,挽救他的妻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偷窃总是错误的。你必须遵守规则,无论你的感受如何,或者情况如何特殊。8水平3:后习俗水平达到道德推理第三个水平的人能用广泛的公正原则判断是非。这些原则可能与法律或权威人物的命令相冲突。在道德上正确与合法并不总是一回事。阶段5:社会法制(契约)定向法律是表达多数人意愿、促进人道主义价值的工具。法律被看作社会契约,人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以牺牲人类权利或尊严为代价的强加于人的法律是非正义的。合法和道德之间的区分已开始出现:9赞成偷窃:必须在考虑了整个情境之后,我们才能说偷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当然,有关闯入药店偷药的法律是很明白的。海因茨知道,他的行为并没有合法的基础。但是,对任何人来说,在那种情境中,都会去偷药。反对偷窃:我明白非法偷药的好处。但是,目的本身并不能使手段合法化。法律代表了人们对于该如何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而达成的一致意见。海因茨有义务尊重这些条文。你不能说,海因茨偷药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即使这些情境也并不能说明他做得对。10阶段6:普遍伦理取向(良心的个人原则)在这个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个体根据他自己选择的良心原则理解是非。这些原则并不象基督教“十戒”那样具体,它们是有关普遍公正(对全人类的权利的尊重)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这种普遍的公正超越了与之冲突的任何法律或社会契约,科尔伯格(1981)形容阶段6的思维是一种“道德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