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行区无动力设备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91号令)制定本规定
目的是为加强首都机场飞行区内无动力设备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适用性,使各项保障作业更加安全顺畅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以下简称“飞行区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飞行区管理部在受理设备牌照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的,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或以虚假理由申请设备牌照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一节 设备牌照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领首都机场飞行区无动力设备牌照(以下简称“设备牌照”)的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仅向具有如下用途的设备颁发设备牌照 1
用于航空货物及行李运输的设备,包括各类集装箱拖车、集装板拖车、散货拖车及行李拖车
用于为航空器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保障设备,包括无动力的电源机组、气源机组、空调机组和手推客梯车
用于为航空器提供维修和检查的机务设备,包括高梯、尾撑、拖把、千斤顶、氮气瓶车和放水车等
其他用于保障机场运行的必要设备
(二)仅向如下产权单位的设备颁发设备牌照 1
与首都机场签署航空运输协议的航空客、货运公司
与首都机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公 3
与首都机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机务代理公司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下属的保障机场运行的成员企业
(三)飞行区管理部根据上述要求,确定《首都机场准许办理设备牌照单位清单》,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六条 申请设备牌照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民航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类型,其生产厂家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