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价费〔2007〕562号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2005年我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一)解答法律询问;(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