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2003-1-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促进核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支局和各银行(含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146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二OO三年一月三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错报、漏报等问题,应要求被核查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条核查分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无需前往银行调用原始交易凭证,仅根据银行上报的有关信息的关联关系、逻辑关系进行的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到银行或申报主体现场调用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信息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辖内银行以及其辖内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进行核查;(二)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的国际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