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忙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