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焦油销售合同篇一:煤焦油销售合同篇一:庆华集团煤化工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合同( 征求意见稿 )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合同编号:甲方: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内蒙古庆华集团所生产的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
第二条质量标准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 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标准,具体质量指标以当日竞买信息公布为准
第三条数量及价格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1
付款方式现汇: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二工作日11:30 前,在交易账户中将剩余95% 货款补齐,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
买方完成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货物收讫证明》,交易所在买方确认完成提货且对质量无异议的第二工作日11:30 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结算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
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产品交付采取乙方自提的方式
买方提出送货,买卖双方协商费用,费用由买方负担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 到甲方仓库 (内蒙古阿拉善乌斯太经济开发区庆华循环经济工业园乌斯太精细化工厂区)进行自提
乙方提货时需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传真给甲方) ,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提货车辆信息;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 一个月)内未能完成提货的,甲方将收取 10 元/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