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党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法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 2 条人事调配,要本着需要、适合、精简、效能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调入人员,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合理编制本单位的用人计划,提交矿人力资源部审定。第 3 条机关科室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第 4 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原则上自找单位。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 ,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第 5 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 经整顿劳动组织, 核定定编定员后, 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2) 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 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 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 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第 6 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第 7 条经组织决定, 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出(入)某人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 8 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被调入单位报到上班。第 9 条部门或单位之间, 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 10 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资源部。第三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 11 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 (修订 )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第 12 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