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1]10号关于做好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研究生处: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进一步做好2011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现将2011年相关工作布置如下:一、政策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在学生中特别是2011届毕业生中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保证每一位应届毕业生都清楚相关政策
二、申请条件1、拥护申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
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4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申请材料(材料递交至原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1、学费代偿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2、毕业证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
3、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件,临时身份证的需递交户口本复印件(A4纸一式二份)
4、毕业学校出具在校表现(A4纸一式一份)
5、在校四年成绩单,加盖公章(A4纸一式一份)
6、在校期间所交学费收据(原件)或计财处所出的证明(A4纸一式一份)
7、所在就业基层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需要有在“基层服务三年”内容(一式一份)
(可用附件4或附件5)8、所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一式一份)
(可用附件2或附件3)注:证明可以出具一份,盖所在就业基层单位和所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也可分别出具证明;二次定岗为基层单位的必须由定编单位及就业单位同时出具证明;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是县级教育局、人事局、县委组织部等
9、就业凭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