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1]10号关于做好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研究生处: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进一步做好2011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现将2011年相关工作布置如下:一、政策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在学生中特别是2011届毕业生中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保证每一位应届毕业生都清楚相关政策。二、申请条件1、拥护申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4.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三、申请材料(材料递交至原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1、学费代偿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2、毕业证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3、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件,临时身份证的需递交户口本复印件(A4纸一式二份)。4、毕业学校出具在校表现(A4纸一式一份)。5、在校四年成绩单,加盖公章(A4纸一式一份)。6、在校期间所交学费收据(原件)或计财处所出的证明(A4纸一式一份)。7、所在就业基层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需要有在“基层服务三年”内容(一式一份)。(可用附件4或附件5)8、所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一式一份)。(可用附件2或附件3)注:证明可以出具一份,盖所在就业基层单位和所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也可分别出具证明;二次定岗为基层单位的必须由定编单位及就业单位同时出具证明;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是县级教育局、人事局、县委组织部等。9、就业凭证:以下材料提供一种即可。(1)就业协议书:原件1份,要求: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章必须为基层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为县级;(2)特岗教师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要求必须加盖红章;(3)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要求:必须有基层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复印件要求必须加盖红章;(4)录用通知:公务员、选调生、公益性岗位等,要求必须有县级以上公章。并写明基层工作单位名称。10、《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一式二份)(学生递交的材料经教育厅审核合格后,再递交调查表,具体递交时间请查看学生处网站发布的通知)见附件2四、学费代偿的流程:见附件6五、上报材料的注意事项(一)申请表填写时注意事项1、申请表中“申请代偿资助金额”为本、专科学费(预科学费不在计算范围)的总额或贷款总额,填写的金额须与校计财处审核金额一致。2、申请表中“本人联系电话”、“就业单位联系电话”为必填项,不得为空。3、申请表“就业单位名称、地址”需具体到乡、镇。4、申请表中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必须相同。(二)所有材料统一装入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上粘贴封面(见附件8,封面需打印),封面上“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意见”在上报材料时需有就业指导中心的审核签字。(三)学费代偿申请如获教育厅批准,代偿的学费将分三年代偿完成,在代偿期间如申请人更换联系方式,请与所在学院或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取得联系及时变更。六、申请材料报送方式及时间学生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并将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学生资助中心许芸老师处:学生处接受申请材料最后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七、其他注意事项(一)、对于已考取当地政府县级以下的公务员、事业编制的,目前正在岗前培训未分配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在上报材料时递交政府相关培训部门的证明替代单位证明、协议书等材料。学院上报汇总表时将就业单位地址空白,在备注中写明是选调生、南疆四地州公务员、基层公务员等即可。(二)基层单位的界定(根据新教财[2009]223号文件)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申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