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12024 年 4 月 19 日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fficeffice" />财政部1998-5-14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 (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根据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 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 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经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它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
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根据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
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
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