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 企业主体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需持《细则》第三、 四条规定的材料, 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 经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为企业登记名录, 并设置辅导期标识
完成名录登记后,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外汇局经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属地管理原则, 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 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 下同)
相关材料是否完整、 真实
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 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 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 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 90 天
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它材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料复印件 5 年备查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