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1994年12月21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2月15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考核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二条组织领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三条管理办法(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第四条申报条件(一)本等级考核。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二)升级考核。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三)技师考核。持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持技师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四)非三级制工种的申报年限可比照三级制的申报年限办理。(五)在技术业务上有特殊贡献者,经单位推荐,并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限。第五条考核方式(一)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分级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1945年以前出生文化偏低的工人参加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时,可用口试等方式确认。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作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三)按照培考分开的原则。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四)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项均合格者,方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五)技术业务理论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后申请补考不合格的项目。两项不合格者,以及越级申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补考不合格者,按《工人考核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六)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按《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第六条证书考核合格者,由委员会统一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委员会原来核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可过渡使用。第七条待遇(一)“高级技术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使用、工资分配的凭证和依据,也是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二)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经委员会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