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1994年12月21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2月15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组织领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管理办法(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本等级考核
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
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