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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与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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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与模式比较 中国养老金网 2010-04-28 15:35:24 内容提示: 本文主要通过回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过程,分析与比较主要国家的制度模式与特征,重点阐释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模型和发展中国家的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特点,从而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学理和经验支持。 一、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类型与模式特征 1889 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疾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二战后《贝弗里奇报告》的出台,则宣告了普遍保障的福利国家理论诞生。从历史进程看,相对于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障,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发展也比较滞后,20 世纪 50 年代才开始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立。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民收入低、农业人口多、经济条件落后等因素,发展更为缓慢。在全球 170 多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与地区中,只有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到农村人口。总地看,由于各国经济社会条件、历史文化等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障没有统一的模式,在制度设计、财务机制、缴费与待遇水平上呈现多样化特征。 1、主要类型 一些学者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专门制度型(如德国、法国)、统一制度型(如英国、澳大利亚)、统分结合型(如日本、加拿大)。 [1]完全统一型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农村人口少;在统分结合模式下,养老保险的基本待遇实行全国统筹,与职业关联部分则保留一定的差异;专门制度型则是根据农村从业人员的特征建立单独的制度安排。 也有学者根据保障的性质将其划分为:社会保险型(如德国、法国)、社会救助型(如南非、斯里兰卡)、储蓄保险型(如新加坡、智利)。 [2]社会保险型模式在欧洲和发达国家盛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针对农村人口设立单独的制度,如德国、法国;另一种是直接将其城市制度向农村延伸,如日本、韩国。社会保险类型国家强调农民养老的“个人责任”,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同时,国家对“自助者”给予补助,也就是说,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在这些国家,农村劳动力通常被区分为农业工人和农业企业主。农业工人是指在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人员,因其依靠工资生活,政府常常强制要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农业企业主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及其家属或家庭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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