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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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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 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 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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