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 在指定位 置 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 位 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者考试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四)在考试过 程 中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者手 势 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 止 的范围内,喧 哗 、吸 烟 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 序 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 意 在考试过 程 中擅 自离 开考场的; (七 )将 试卷 、答 卷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下同 )、草 稿 纸 等考试用纸 带出 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 或者纸 答 题 或者在试卷 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 姓 名 、 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 在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