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二、《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三、继续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
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问题
四、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
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要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
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
五、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
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积极发展生态农农药、化肥,防止农作物污染
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
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
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