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 电子政务项目的申 请 ,组 织 或 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 、建设和运 行维 护
第五 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 批 部门是指国家发展 改革委
项目审 批 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 批 ,会同有 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 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和审 批 管理 第六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 关文 件 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研 究 提出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 项申 请
第七 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 则上 包 括 以下审 批 环 节:项目建议 书 、可 行性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计 方案 和投资概 算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 元 以下及特 殊 情况 的,可 简化为审 批 项目可 行性研 究 报 告 (代 项目建议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