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 的合同 ,不 得 免 除 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 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 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 要购 买 汽车产品的自 然 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 配 汽车产品并以其名 义颁 发 产品合格 证的企业。制造商自 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 同 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 同 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 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 义向 消费者直 接 交 付 汽车产品并收 弱 款 、开 具 发 票 的单 位或者个 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 代 理修理合同 ,在整 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 费提供维 护、修理的单 位 或者个 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