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教学系统 对贸易条件不熟悉致损案 案例: 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黄豆,合同采用 CW 条款。但合同中同时有两项条款:“(1)美国公司信用证于 2000 年 4 月 20 日(北京时间)前开出,北京公司接到信用证后三个月内保证货物到达美国西海岸某港口。(2)如果货物迟于 2000 年 7 月20 日到达该港口,美国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北京公司需退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并赔偿美国公司的合理损失。”接到信用证后,北京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于 6 月 5 日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天气原因,承运船于 7 月 24 日才抵达目的港。由于此时黄豆市场价格下跌,美国公司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北京公司降价 40%,否则将取消合同,而此时开证行已经承兑信用证,但尚未付款。于是,美国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冻结开证行的付款。法院于 8 月初发出了冻结令。北京公司认为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等其他单据,既然信用证中采取了CF 条款,就应当按照信用证付款,要求开证行协助取消冻结令。 分析 本案中合同的时间规定与一般的 CIF 合同明显不同。一般CIF 合同极为重要的是装效期,而该合同的重点是货物到达港口的时间。该条款是与CIF 条款抵触的,因为 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部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 CIF 性质,使卖方的风险显著增加。 合同规定必须于 7 月 20 日前到达美国港口,使得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变为由北京公司承担.,一旦发生意外,均由卖方承担。这也就使CⅣ条款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失去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当中,对外贸易双方总是千方百计地转嫁风险。案例中的美国公司不但规定到货期,减少了自己的时间风险,而且转嫁了运输当中的一切风险。 外贸实务教学系统 CFR 货物质量严重违约案 案例: 出口法国港口的 CFR 小麦合同,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为准。但当货物运抵法国港口时,港口卫生检疫局发现该批货物含有大量细菌,属于法国官方严格禁止入境的品种,因而被海关扣留。不幸的是在货物被扣留期间,货物因火灾全部焚毁,此时买方和卖方发生了争议。 分析 本案中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来承担。这是因为,尽管这是一个。CFR 合同,但卖方交货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这就构成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