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到目前为止,以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形式在梧州市设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共有5 3 户,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对于采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总机构是否同在一地,凡属于征收增值税为主营业务范围的,要求其每月按税法规定申报增值税,每季按规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二是采取“非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1 )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 )总机构在异地(外省)的,分支机构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则由其总机构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未能及时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防止税款流失的关键。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在办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颁发的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规定总机构为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而分支机构为非法人资格,核算方式则没有确认。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由企业自填。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容易造成征管漏洞。 如某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设立了一家酒店和一家机械设备安装公司,该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时,在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的项目“是否独立核算”一栏中,填的是“独立核算”。开业后税务人员要求这两户分支机构按季申报所得税,但这两户分支机构并未按时申报纳税。当税务人员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这两户分支机构进行罚款处理时,企业有关人员则解释说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其所得税已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税务人员指出企业自行填报的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时,企业有关人员解释说是办证人员误填的。 由于无法确认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所以当分支机构有盈利,而总机构是亏损时,其分支机构的盈利额总被用以与总机构的亏损额相抵,在总机构的帐上反映出总的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所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