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司发[2009]124号绵阳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检发办[2009]94号)转发你们
该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1要举措,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是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落实,请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并配合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主题词:转发检察刑事诉讼接待通知抄送: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绵阳市司法局办公室2009年8月11日印共印45份2(通知)川检发办[2009]9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院,成铁分院:现将《四川省检察机关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院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检察机关3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执业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第三条检察机关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应当安排检察人员接待,并提供接待场所,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具备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立专4门查询电话,并对外公布,供律师联系有关事宜
第四条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业务,经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明其身份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确认律师身份和相关手续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办理
第五条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