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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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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 规 财 发 〔 2004〕 474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局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制 定 了 《 大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见 附 件 ),现 印 发 各 地 ,请 遵照 执 行 。 附 件 :1、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2、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管 理 品 目 (第 一 批 ) 卫 生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件 1: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控 制 卫生 费 用 过 快 增 长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促 进 卫 生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据 《 中 共 中 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 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 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 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 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 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 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颁 发 。 第 七 条 医 疗 机 构 要 加 强 大 型 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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