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文明办[2005]26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百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文明办,各部委办局宣传处(政治部),市直各单位宣传处,驻常部队政治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多年来,我市的文明创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无论在创建的水平和创建的质量上都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
-1-为更好地适应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规范我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创建工作,加强对我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建设的管理,我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进一步细化、量化考评标准的原则,将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创建的标准与单位的性质和业务工作相结合,分类制定了《常州市文明村百分考核细则(试行)》、《常州市文明镇百分考核细则(试行)》和《常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百分考核细则(试行)》(单位分机关事业、部队、公安、卫生、企业、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七类系统制定)
现将这些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创建和考评工作中遵照执行
本次制定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百分考核细则主要运用于对文-2-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的考核工作
文明单位(标兵)的考核将按照单位的性质适用相应的考核细则,各参创单位可以根据对应的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
同时,先前制定的《关于在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深入开展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意见》(常文明办[1998]8号)、《常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管理条例》(常文明委[1998]28号)和《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六好文明村镇(乡)”、“六好文明村”活动的意见》(常文明委[2001]5号)依然继续施行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百分考核细则试行阶段,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文明创建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