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章 道德的起源、功能和相对独立性 第一节 道德的起源 一、道德与人的存在 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这种存在(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人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曾从人与动物的比较中强调了这一点,在他们看来,“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惟有人才能在其存在过程中建立多方面的关系。为了具体地从存在何以可能的角度考察善或道德何以必要的问题,我们不妨从分析人自身存在的关系本性入手。 早在先秦,孔子已指出:“鸟兽不可与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论语·微子》)斯人之徒,也就是和我共在的他人或群体,“与”则是一种关系。对孔子来说,与他人共在,并由此建立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人的一种基本存在境遇;孔子的仁道学说,便奠立于对这种关系的确认之上。作为人难以摆脱的存在境遇,关系无疑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当代的一些哲学家已着重从形而上的层面,对存在的关系之维作了多方面的考察。首先可以一提的是布伯(M.Buber)。在著名的《我与你》一书中,布伯区分了我——你(I-Thou)和我——它(I-It)两种不同的关系。我——它是对象性或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对象处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它”仅仅为我所用而并不与我相互沟通。相反,我——你关系则具有相互性、直接性、开放性;“我”通过与你的关系而成为“我”。当我与他人的关系尚处于我——它的层面时,尽管关系的双方都是作为个体的“人”,但实际上此时的关系者仍停留于对象世界或“它”的世界中,这一世界完全受因果律的支配;惟有在我——你的交往模式中,人与人之间才建立起真实的关系。 与布伯相近,列维纳斯(E.Lev inas)将我与他人(others)的关系视为存在的一个本质的方面。按列维纳斯的看法,他人对我来说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存在,我总是面对面地与他人在一起,而我与他人的这种关系首先是一种责任关系:“人们通常把责任看作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但我认为责任首先是对于他人而言。”“我把责任理解为对他人的责任。”他人的存在对我而言就是一种命令,当他人注视我时,我便被置于对他人的责任关系中;正是在对他人的责任中,自我的主体性得到了确证。广而言之,每一个体都是一个“我”,并相应地有自身的他人或他者,从而,每一个人也都可以看作是关系中的存在。 当然,作为对人我关系的形而上解释,布伯所说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