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票、款、物三流一致规定的思考近读海大师帖子“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企业违规抵扣被处罚”,感想颇多
既为企业受到处罚而不平,又为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慨叹;既为税务机关的生搬硬套而愤怒,也为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无奈而无奈
也许,眼见的并不是真相
一、事情真相的猜测此案起因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风电)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货款分别付给风电设备和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叶工程),而且小部分付给开票方风电设备,大部分付给风叶工程
为什么会将巨额款项2376万元付给不相干企业风叶工程呢
猜测如下:1、如本案材料所列,东方风电欠风电设备的钱,风电设备欠风叶工程的钱,三方之间并无其他关系
因此,三方抵债协议,风电设备将自己对东方风电的债权转给风叶工程抵债
可一般情况下,风电设备作为制造企业应该是风叶工程这类企业的上游,上游可怎么欠下游的钱哪,难道是预付
即使是预付,那也应该交付产品而不是还钱
2、东方风电工程建设招标,风叶工程中标(毕竟东方风电不能自己直接买设备来安装,要有专业企业安装);风叶工程向风电设备采购相关设备
但是,东方风电要求中标方风叶工程提供增值税专票;风叶工程提供不了专票,于是要求自己的设备供应商风电设备直接将专票开给东方风电
市场上,中间商要求制造厂家直接开票给最终用户的事儿多着呢
二、税务祭出的古剑如文中所述,“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
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
”,于是针对资金收付展开稽查,最后发现此案
只是我等不知,为什么资金状况较好,就需要及时支付货款
不及时支付货款和本案重要问题“货款支付给第三方”又有什么必要的联系
此时,税务祭出了一把古色斑斓的宝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