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暴露处理方案一、总则(一)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及其相关工作中意外暴露于感染性病原体后造成的伤害,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 修订版)》、《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2007)》、《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更新版(2015)》、《中国丙型肝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以及国家和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职业暴露指易感工作人员在未实施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接触传染源
工作人员经血液传播病原体职业暴露指:1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污染或可疑污染 HIV、HBV、HCV、梅毒等经血液传播病原体的锐器所刺伤
工作人员的粘膜、非完整皮肤在工作中接触 HIV、HBV、HCV、梅毒等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感染病人的体液、血液或病毒提取物
(1)狂犬病暴露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动物抓伤、咬伤、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
(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三)在医院范围内工作、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及其污染的物品、非完整皮肤和粘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工作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2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后,医院主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发生职业暴露的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临床检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