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1),决定自2009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各市要参照《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市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3
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二○○九年七月一日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