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1),决定自2009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市要参照《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市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3.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二○○九年七月一日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八条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度所需资金,并将其编入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助专项资金。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