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科学技术讨论院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严格财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实施细则》、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 并结合我院的财务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市科技讨论院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 , 院属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人员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为法律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为, 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制意识, 单位要与会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明确其会计岗位、 工作责任和工作权限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并要依法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院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任、 免以及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单位要将新任及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其任、 免前一个月内上报院条件处、 人事处审核备案
任职后, 假如发现不胜任工作, 市科研院能够建议单位重新更换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
第三章 单位负责人依法负责制度第六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 应当依法办事
《会计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 一、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