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科学技术讨论院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严格财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实施细则》、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 并结合我院的财务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市科技讨论院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 , 院属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人员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为法律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为, 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制意识, 单位要与会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明确其会计岗位、 工作责任和工作权限。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并要依法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四条 院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任、 免以及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单位要将新任及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其任、 免前一个月内上报院条件处、 人事处审核备案。任职后, 假如发现不胜任工作, 市科研院能够建议单位重新更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第三章 单位负责人依法负责制度第六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 应当依法办事。《会计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 一、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组织单位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二、 根据国家及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管好、 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理报批手续, 不得擅自处理, 否则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三、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对仔细执法, 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不得对依法办事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