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 〕173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 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 8 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 〕44 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 〕45 号) 精神,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管理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提供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以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能够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驻邕及市属各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统筹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