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即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文件, 5 月24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经过, 自 8 月 1 日起施行
为推动本市户籍制度改革, 法律规范户籍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进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 5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发布, 自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二○一○年六月五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户籍制度改革, 法律规范户籍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进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 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根据《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 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 适度扩张人口规模
迁移入户集美区、 海沧区、 同安区、 翔安区从宽, 迁移入户思明区、 湖里区适当控制, 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 人事、 劳动保障、 教育、 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 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 从外地调动、 录用、 招收、 聘用的人员, 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 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 中专院校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