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基金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XX 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的监督管理、基金缴存以及上解工作,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票据管理、基金收缴、基金上解等三个环节
第二章 票据管理第三条 票据专指我县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第四条 专用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
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法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专用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第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领取函》办理有关业务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加强对专用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专用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
第七条 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
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第八条 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是:(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二)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基金征缴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