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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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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经过)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中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根据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能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已授予毕业讨论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讨论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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